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雅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雅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4,108元正未給付,其中3,833元為消費款;27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雅晴│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2717元││2月08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張雅晴│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16元││2月08日││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