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林寶玉
游禮謙 游禮嘉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 邱華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7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張文愷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