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祭祀公業 張獅 張榜士 法定代理人 張生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伯全 等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23,370元(如本院107年4月3日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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