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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