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5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三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曾仁勇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及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基峻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