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邱長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