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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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三十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被告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信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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