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清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貳包(淨重共貳點壹參公克,驗餘淨重共貳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清山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淨重共2.13公克,驗餘淨重共2.11公克),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所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經鑑驗結果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2.13公克,驗餘淨重共2.11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