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7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被訴故買贓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顧正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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