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連促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八十九年度連促字第一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民事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本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就請求之一部提出異議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