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
被 告 許宥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其法人人格仍屬同一,核先
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向原告申請貸
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新臺幣(下同)321
,971元、利息及違約金,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
貸款契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