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2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97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貳拾元,及自
民國9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伍佰
伍拾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肆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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