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418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6月23日送達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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