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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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甲○公股)字第4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叁叁公克)沒收銷燬;電子磅秤壹
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533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電子磅秤,為被告所
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