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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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五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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