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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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0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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