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73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昱豐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61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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