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80號原告甲○○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陽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揭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150萬元加10分之1即165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