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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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張業照律師被告乙○○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張志新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張志新律師 張仕賢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佩韻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戊○○、乙○○、丁○○、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肆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戊○○等人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峰
法官卓進仕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