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櫂豪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96年訴字第1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