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柏林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櫂豪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
年8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