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具狀陳報而核定為新臺幣1,708,056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