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虎豹王二代」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賭金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於98年4月7日屆滿,扣案「虎豹王二代」電動賭博機具1台含IC板1塊、新臺幣1,340元,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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