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3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離婚訴訟,
茲因聲請人以前從事市場攤販,目前待業中,渠須照顧一患有精神官能症之胞弟,及就讀啟智班之子,家中經濟甚為窘迫,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
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離婚訴訟,業經本院九十
五年度家調字第一九二五號審理在案。又聲請人因無資力,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情,並據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件為證,足證聲請人實為無資力之人。綜上事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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