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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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405號聲請人甲○○(即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5年12月7日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後經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今謹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指定甲○○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錸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於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怡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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