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黃 姿穎
黃車川
一、債務人黃車川、 黃姿穎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姿穎於民國96年11月至99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黃
車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9,31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姿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車川為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黃車川、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09318│姿穎│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1│新臺幣│黃車川、黃│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9318│姿穎│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