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柒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