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一已裁定減刑確定之罪所定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二至五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已裁定減刑確定之罪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翌翔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