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彰化縣田尾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因過失駕車行為致謝瑞龍於95年7月1日死亡,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48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調偵字第12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示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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