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六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朱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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