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七號
原告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燊昌 送達代收人 沈輝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並將繕本壹份逕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