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定綸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5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定綸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於民國111年6月10日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738號),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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