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芙蓉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更生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