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興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巷0號0樓之0(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陳志興因竊盜、強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之判決日期欄「109/09/29」之記載,應更正為「109/09/30」),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