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王允澧 被告 洪子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訴字第41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