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廖志賢 以上原告與被告 林自智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資料及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證物)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資料,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前已經本院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原告並未依期補正,爰再定如主文所示期限,命原告補正起訴程式,原告應儘速依法補正到院,如逾期仍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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