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林俊佑 法定代理人 李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22,2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