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維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5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參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3列之「附設勒戒處所所」應更正為「附設勒戒處所」、第4列之「110年9月2日」應更正為「110年9月7日」)。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