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彥霆 被告 鄭明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苗原交簡字第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