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小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小字第582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告 王振輝 (111年7月21日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用,惟查原告起訴之被告王振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11年7月21日死亡,有被告王振輝戶籍資料在卷可佐,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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