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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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213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本件原告與被告 謝志偉 、 謝阿春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297元,應徵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