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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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43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告 張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