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三六六號
上訴人仲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奎 被上訴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