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35號再抗告人 楊美玲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任仲威 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選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張國華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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