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慶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慶煌自民國壹佰零伍年陸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執行羈押,此有本院卷宗可參。本院於105年6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據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到案,且含本案在內,被告曾有多達12次遭通緝之紀錄,顯見被告習慣逃避司法機關之偵審、執行程序;又被告於本院105年4月12日準備程序中,自承於通緝期間都住在旅館或車上,並未住在戶籍地址,顯見被告於通緝期間居無定所;另被告女兒亦於該次準備程序中,稱已有2、3年沒有看到被告,也一直沒有被告之聯絡方式,不知道被告新的住址,則被告既已離家多年,甚至於離家期間不曾讓女兒得知其行蹤,實難認其必會返回戶籍地址居住,是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並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105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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