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請人 林鴻坪 即名宸車業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名宸車業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之發票日期不完整)。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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