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抗告人 林石金 訴訟代理人 林綉鳳 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奕仲 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所為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宋國鎮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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