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豐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6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6年9月19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600375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吸食用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壹罐(部分已吸食)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18時45分許。
㈡地點:台中縣○○鄉○○村○○路○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有相片、扣押筆錄附卷可稽。
㈢並有吸食用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壹罐(部分已吸食)扣
案足資佐證。
三、扣案之吸食用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壹罐(部分已吸食)
,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
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之規定,予以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