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易字第1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受處份人 彭天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一分局處分書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
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天來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彭天來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
以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
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