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537號原告 徐偉晉 訴訟代理人 徐新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宋惠皖林陳駿林千驊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宋惠皖、林陳駿、林千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主張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業以民國107年度簡上字第46號民事判決,命被繼承人 林永茂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暨其遲延利息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惟被繼承人林永茂在最後一次開庭前之108年8月15日即已死亡,被告林宋惠皖、林陳駿、林千驊乃林永茂之法定繼承人,故原告遂本於民法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0,000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參見民事訴訟狀),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具備法定之必要程式。基此,本院已於111年5月25日,以111年度補字第3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倘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詎上開裁定正本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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